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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指导监督措施

时间:2021-09-10 00:00:0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规范有序进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执法、行政规则,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ㄗ灾吻⒅毕绞校┖褪校ǖ兀┘墩凶什喽焦芾砘怪傅技喽降钡赜蚬凶什喙苁虑�,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执法规则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事情实施的依规则范、引导推进、相同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指导监管事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规则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凭据授权,凭据法定职责和法式开展指导监管事情。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取代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离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离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勉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执法和行政规则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执法规则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
  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凭据当地域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执法规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实施措施,指导规范当地域国有资产监管事情。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事情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事情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
  市(地)级、县级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下级政府负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指导监管事情联系制度。
  第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管事情,应当充实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同交流。

第二章 指导监管事情机制

  第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凭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事情机制,加强指导监管事情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汇总当地域指导监管事情中的重大事项和综合情况。
  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纵向相同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笼罩的指导监管事情体系,加强指导监管事情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相同交流平台。

第三章 指导监管事情事项

  第十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列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革新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革新生长;
  (四)国有经济结构和结构调整;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下级政府的相同协调,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第十二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规则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政预决算管理和财政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加入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要子企业监管等事情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三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革新,加快公司制股份制革新和改制上市法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政、审计、企业执法照料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生长方式,加强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
  第十四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要害领域集中;推动差异地域、差异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凭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合并与重组。
  第十五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挂号、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事情。
  第十六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群工、宣传以及反腐倡廉建设、信访维稳等事情。
  第十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视察处置: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挂号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执法规则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指导监管事情方式

  第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则体系,及时明确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遇到的问题。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的调研指导,定期组织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召开事情会议,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互相学习、促进,及时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革新生长的典型经验。
  第二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围绕中心事情,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中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指导监管事情重点,制定印发相关事情计划。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指导监管事情计划应当抄报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存案制度,保障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统一。
  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宣布之日起30日内抄送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存案。其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执法、行政规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形的,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督促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法式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规则、政策实施督查制度,对地方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规则、政策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事情中存在与国有资产监管执法、行政规则和中央目标政策不符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陈诉制度。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陈诉:
  (一)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换的;
  (二)当地域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换等情况以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政情况;
  (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和国有企业革新生长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法式进行。对本措施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接纳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陈诉有关事项处置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元、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本措施,制定当地域指导监督地方国资事情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事情指导监督暂行措施》(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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